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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見問題

退課退費流程圖►下載「自費課程」退費申請表

►下載「產投課程(三年七萬)」退費申請表

依規定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18歲成年者,無學歷限制,均得報名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訓練; 2.除中國大陸人士外,港澳人士及外國人亦可報名參加(請持護照報名)。

上課時數共30小時 訓練課程:1.土地法 2.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施行細則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4.各式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契約條例 6.土地稅法 7.公平交易法 8.民法 9.房屋稅條例 10.消費者保護法

「初訓」又稱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取得訓練」,是針對有意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行業,但不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書】者所辦設的資格取得訓練課程。 依法規定: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所舉辦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30小時且測驗合格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依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其修正內容主要為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增加資格取得測驗機制,以落實專業訓練制度之建立及管理。故於102年8月起,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取得課程(即「營業員初訓」)之參訓人員均需上課30小時,且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始能獲得證照。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需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所舉辦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20小時,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才得延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 此20小時訓練課程即為坊間俗稱的營業員複訓或換證課程。
依規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其有效期限屆滿(過期1日)後即已不具營業員資格,如欲重新申辦登錄,自應檢附完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之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證明書等相關申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換句話說,就是要重新上營業員「初訓」的課程。
依法規定除了通過測驗外,仍需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並「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使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所以請記得通過測驗後,攜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及格證明書至全聯會辦理營業員登錄。 北區辦理不動產營業員登錄機構有: 1.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電話: 02-2358-2535 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0號7樓 2.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電話:02-2726-8871 地址:台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08號26樓
A:上滿30小時就有考試資格,不用重覆上課,但補考須向辦訓單位證記,洽詢協助補考事宜。
A:上課須上滿30小時才有考試資格,故不能請假。
請打電話至「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23582535協助您處理。
想要知道房屋從業人員是否有合法證照,可以參考以下網站: 1. 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查詢系統 2. 市政府地政局-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查詢 若有任何疑問,也都可以上內政部地政司的網站查詢相關知識以及尋求幫助。
受領勞務者: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之人,
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具體而言包含下列人員:
  1. 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如受僱工頭之點工)
  2. 前述實際從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如工頭)
  3. 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4. 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指提供勞務之童工,如廣告童星)

超商ibon職災投保操作教學(受領勞務者)

有實際從事勞務:
(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超商ibon要如何投保職災學PDF

為回歸在職訓練本質,訓練規劃有其系統性與整體性,學員應全程出席參訓, 以確保習得完整所需技能。但考量在職勞工恐因臨時性工作或家庭照顧因素,無法 全程參與訓練課程,故有總訓練時數1/5請假之彈性。若參訓期間缺課時數超過總 訓練時數的1/5(不包含1/5)者,則無法申請補助費用。

例如: 小李參加一門總訓練時數為25小時的課程,若小李於參訓期間請假5小時,則不影 響其補助款的申請;若請假6小時,則無法獲得訓練補助(因總訓練時數的1/5是5小 時)。

補助案針對參訓學員投保身分可由系統直接勾稽,並由訓練單位檢附「參訓學員投保狀況」以為證明;如未投保者仍須去勞保局領取未加保明細證明。
線上報名後,請至宏大職訓中心,繳交下列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正面半身照片1吋3張。

3.勞工保險總表及明細表(開訓日前1個月內)

4.農民健康保險總表及明細表(開訓日前1個月內)

5.其它各項符合特定對象身分者證明文件。

核心課程(學科51小時)之出席率應達80%,最多請假8小時
術科課程(實作12小時及實習30小時、居家實習4小時、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2小時),出席應100%,不可請假。
  • •本訓練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學員須預繳訓練費,結業後退費。
  • •全期訓練費用每人新台幣11,300元,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術科課程出席100%,通過成績考核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勞動部審核符合特定身份者全額補助11,300元,一般失業民眾補助80%費用(9,040元)。
照顧服務員訓練106小時,包括核心學科51小時、術科48小時(實作12小時、實習30小時、居家實習4小時、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2小時)、一
般學科7小時(就業市場、性別平等)。
可以,但錄取順位會排在後面,因為本班次是職前訓練補助班,優先錄取失業民眾;且在職者比例以核定招收人數(35人)之15%為限,不能超過5人。
  • •特定身份之失業者,取得結業證書者,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考核成績不合格者,補助金額折半。
  • •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取得結業證書者,補助訓練費用80%;考核成績不合格者,補助金額折半。
  • •特定身份:須符合下列任一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2.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3.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含家庭暴力被害婦女)
    4.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65 歲)
    5.身心障礙失業者
    6.原住民失業者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內有工作能力者
    8.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9.長期失業者
    10.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11.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2.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13.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14.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5.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16.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者
    17.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18.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19.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20.逾六十五歲者
    21.二度婦女就業之失業者
  • •公司或商業負責人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及非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合夥人,本項在職身分不受限可參訓。但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報名參訓。
  • •二年內已有重複參訓紀錄(二年內曾參加照顧服員訓練)
  • •尚在職訓後九十日內就業輔導期間或無就業意願之參訓者
  • •一年內有參加職訓遭退訓者
  • •二年內參加職前訓練達二次且於訓後90日內無就業者
  • •招收失業民眾為主,需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無不良嗜好及精神疾病或傳染疾病,對照顧服務工作有意願者。具本國籍或領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優先錄訓條件包括: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中低受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者、身心障礙、原住民、更生受保護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不符合。
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投保證號前3碼為075、175、076或註記有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每一學員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7萬元,超出額度部分,不予補助。學員可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登入:補助金申請查詢,了解本身已參訓之課程及使用之額度。

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7萬元,係指以訓練班次之開訓日計算,3年合計補助金額最高7萬元,期滿後自再次參與之「首次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符合。
補助資格: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只要符合條件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每門課程收費標準(依課程簡章所列之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百(100%)至百分之八十(80%)訓練費用。參訓學員需先繳清訓練費用,於結訓合格後,再由訓練單位協助申領訓練補助。(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補助。)
*一般身分參訓學員補助80%訓練費用
*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補助100%訓練費用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可上台灣就業通網站查詢相關開課資訊。
具勞保、農保、漁保、工會保身分之一在職勞工補助80%~100%

本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規畫安排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求職技巧等,並主動與各廠商、企業聯繫,為學員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媒合。

參訓期間經本單位考核成績達到訓練單位所訂標準者,由本單位發給結訓證書。
經本單位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所訂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可發給參訓證明。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及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筆試試題內容:本單位簡章說明出處。

受理民眾報名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確認符合失業者資格條件。

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

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上開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1.配偶死亡。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3.離婚。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失業者」身分應不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除外)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身分者,惟確實無工作事實,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

可以。
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應備文件:(一) 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皆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可以。
須有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可以。
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總訓練時數10%。
參訓期間
1、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
者;或
2、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須辦理退訓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訓練單位即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2.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2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

  •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  2.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  (1)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2)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  (3)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4)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領有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6)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7)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 (8)家庭暴力被害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9)更生受保護人:檢具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 (10)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者。

只要符合特定身分者,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並檢附指定之證明文件,課程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若有身分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可再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即可報名參加。

共同科目:國文(多元型式之作文題)
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說明:

✎地政士專業科目為100%申論題。

1.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之命題大綱包括a.民法總則、債編、信託法b. 民法物權編 c. 民法親屬、繼承編。

2. 「土地法規」之命題大綱包括a.土地法及其施行法 b.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c.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d.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土地登記實務」之命題大綱包括a.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之申辦與作業程序 b.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三編土地複丈 c.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 d.土地測量之申辦與作業程序

4. 「土地稅法規」a.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b.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c.契稅條例與房屋稅條例 d.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 e.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f.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不動產交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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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成績滿60分及格。
  • 共同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有1科成績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

有,

補助對象:年滿15歲以上,具勞保、農保、工會保、漁保身分之一的勞工,學費補助80-100%。
補助標準:1.一般身分補助80%、2.特定對象全額補助(如45歲以上、原住民、中低收入戶者……等免費上課。)

·地政士民法概要研析班

·土地登記實務與信託法班

·地政士土地法規實務班

·地政士土地稅法規實務班

‧地政士考前猜題班&總復習班

地政士考試只要總平均達到60分就算合格,雖然地政士的專業科目為100%申論題(4題,每題25分),但只要能策略性配分就能提高合格率,其中「土地登記實務」及「信託法概要」是得分關鍵。歷年合格率約落在5~10%左右。

  • 不論想從事「代書」或「房仲」工作,此兩種證照都極為重要,地政士主要負責申請土地登記、不動產契約或地政業務相關事項;擁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才能在不動產相關交易文件簽章,依法規定房仲公司每20人就必須有1位不動產經紀人。
  • 若未來想自行開業,同時擁有兩張證照更能贏得客戶信賴,擴大業務與服務。有了地政士證照,未來只要再多準備2科即可報考不動產經紀人,投考效益極高。
  1. 在專業分工的證照時代,就業加薪更有保障,不用擔心失業問題。
  2. 未來可獨立開業,自己當老闆,創辦地政士事務所,薪水三級跳,年薪破百萬。
  3. 考取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雙證照(考科重複好準備),贏得客戶信賴度,成為市場炙手可熱的專業人才,更能擴展自身業務與服務,豐富收入來源。
  4. 可跨考公職與國營事業,在考科重複下,準備起來更得心應手。公務員工作穩定、福利多,是另一個人生選擇。

地政士考試難度比不動產經紀人略高,一般地政士錄取率約為5~10%,不動產經紀人的錄取率約為10-20%。以專技考試來說,地政士錄取率稍略低於其他同等級專技考試約3~5%

一、只要年滿20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專技普考地政士考試(代書考試)約每年2~3月報名、6月考試。

『地政士(又稱土地登記專業代人)』,即一般所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九十年十月通過「地政士法」而正名,一般民眾申請土地登記、土地測量、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等事項,都需委請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

  • *不動產營業員資格取得班(30小時)
    *不動產營業員換證班(20小時)
    *不動產經紀人換證班(30小時)
    *不動產經紀人考照班
    *民法/土地法/土地稅法實務班
    *不動產買賣常見糾紛暨法律實務班
    *不動產法拍實務班
    *農地農舍法規實務班
    *土地開發實務班
    *自地自建入門班/自地自建實務班
    *室內設計入門班/室內設計實務班
    考取證照: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證照
    *不動產經紀人考照
    *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照班

可以,但不得重複請領。(以一次為限)
申請應檢附文件:
1.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請上全聯會官網下載)
2.身分證明文件(外國人為護照)影本 1 份
3.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4.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 300 元,通訊申請者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

想要知道房屋從業人員是否有合法證照,可以參考以下網站:
1. 
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查詢系統
2. 
市政府地政局-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查詢

若有任何疑問,也都可以上內政部地政司的網站查詢相關知識以及尋求幫助。

由國家考試舉辦的不動產證照有「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估價師」,前二者為普考,後者為高考,另外有由政府認可之機構、團體所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

依法規規定,不動產買賣仲介服務費「不得高於成交總價的6%」,房仲市場一般會根據成交價向賣方收3-4%、買方1-2%的服務費用,可向買賣雙方協調,實際仍依不同的仲介業者而定。

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及格標準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報名費用新臺幣1,600元。

專技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約每年8月報名、11月考試。

仲介的執照分二種,不動產經紀人與不動產營業員。

差異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營業員

領照

通過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須有一年以上經營業員經驗才能領照。

參加經內政部認可之機構、團體所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並完成30小時訓練、課程合格者。

換照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證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辦理換證或以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

不動產營業員證照之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權利

具備獨立開店資格, 一家仲介店一定會要一張經紀人的執照才可以開店,及具有相關文件的簽章權。

具備一般不動產買賣資格,但不能開店,也不且備簽章權。

不動產經紀人的根據法律規定,下列6項工作只有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才具有法律效益。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3. 定金收據。
  4. 不動產廣告稿。
  5. 不動產說明書。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A: 不動產經紀人相當於是房屋買賣的中間協商者,工作內容是負責開發有意買賣、租賃房屋的顧客群或代理建設公司銷售建物,促成雙方交易達成,從中賺取佣金。依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辦理房屋買賣或租賃時,費用最多可收取至6%或1.5個月的租金。就以一件2,000萬元成交價的房屋買賣案為例,最高就可收取120萬元仲介費。
  • 不動產經紀人地位具有法律保障,因為所有的房屋仲介與代銷公司都必須要有經考試核可的「不動產經紀人」,才能合法營業,不動產經紀業業務範圍之相關文件,只有不動產經紀人才有簽章的權力,否則將被處以6~30萬元罰鍰。

歷年證照錄取率約10~20%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民法概要
不動產估價概要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專業科目考試題型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1.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之命題大綱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

2.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之命題大綱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及格成績為 60 分,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的計算方式,以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者。
  •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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