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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課程

  1. 常見問題

本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規畫安排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求職技巧等,並主動與各廠商、企業聯繫,為學員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媒合。

參訓期間經本單位考核成績達到訓練單位所訂標準者,由本單位發給結訓證書。
經本單位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所訂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可發給參訓證明。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及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筆試試題內容:本單位簡章說明出處。

受理民眾報名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確認符合失業者資格條件。

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

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上開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1.配偶死亡。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3.離婚。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失業者」身分應不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除外)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身分者,惟確實無工作事實,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

可以。
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應備文件:(一) 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皆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可以。
須有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可以。
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總訓練時數10%。
參訓期間
1、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
者;或
2、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須辦理退訓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訓練單位即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2.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2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

  •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  2.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  (1)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2)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  (3)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4)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領有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6)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7)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 (8)家庭暴力被害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9)更生受保護人:檢具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 (10)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者。

只要符合特定身分者,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並檢附指定之證明文件,課程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若有身分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可再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即可報名參加。

台灣就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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